大学生活指南
考试与成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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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评价标准
- 课程成绩的分数分配标准如下表所示, 任课教授根据课程性质可以不把出席作为评价要素或者调整其它项目的比例等
成绩评价的构成和标准 纯理论课程 理论·实际课程 纯实验实习课程 出席 20% 20% 20% 定期评价 40% 40% - 随堂评价 20% 20% - 作业和态度 20% - - 实验实习成果 - 20% 60% 实验实习态度 - - 20% 合计 100% 10% 100% - 课程成绩的相对评价如下表所示
成绩评价的构成和标准 得分 相对评价比例 备注 A+ 4.5 30%以下 A0 4.0 B+ 3.5 40%以下 B0 3.0 C+ 2.5 30%以下 C0 2.0 D+ 1.5 D0 1.0 F 0 不计在内 未满40分 -
成绩的平均绩点计算和等级
① 学籍簿上的成绩以 A+, A, B+, B, C+, C, D+, D, F的等级记载, 并且记载着每个学期的平均绩点, 但是根据课程的类型不同, 也有可能标记为认证(P)。
② 已修学分的平均绩点是各个科目的学分和绩点相乘得出的总绩点除以所选科目的总学分,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进行四舍五入运算得出。但是成绩以认证(P)出现的科目除外。
③ 课程撤回的科目不是成绩评价的对象, 也不在平均绩点的范围之内。 - 根据以上的平均绩点按照下表得出综合平均等级
成绩评价的构成和标准 平均得分 等级 平均得分 等级 4.25 ~ 4.50 A+ 1.75 ~ 2.24 C 3.75 ~ 4.24 A 1.25 ~ 1.74 D+ 3.25 ~ 3.74 B+ 0.75 ~ 1.24 D 2.75 ~ 3.24 B 0 ~ 0.74 F 2.25 ~ 2.74 C+ 不计 P, F
出席成绩
- 每学期以课程为单位, 缺席总课时的1/3以上的情况下, 这门课程的成绩将处理为不及格(F)的成绩
定期考试和追加考试
- 随堂评价是任课教授对学生在学习时间中的表现的评价
- 定期评价(期终考试)是在学期末按照考试时间表进行实施的(按照校历)
- 根据校规第36条第6条规定的理由无法参加定期评价的学生, 应在该科目考试实施之前, 提交不参加的事由的相应证明材料, 在任课教授确认后, 向学部提交追加考试申请书, 得到学部的同意以后须在指定的时间, 参加追加考试。
学分放弃申请
- 3~4学年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最多申请放弃9学分, 用P评价的成绩除外, 成绩中已修课程的绩点在D~C+以下的绩点科目可以申请放弃
- 放弃的成绩无法重修
- 申请成绩放弃的学生需要注意由于放弃学分引起的毕业学分不足, 副专业(包含 track), 第二专业, 教职学分不足等不利情况
- 因为学分放弃导致学分不足无法毕业时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